107年10月19日~11月2日連續三個週五夜晚於本會會館,由成功大學法律系陳俊仁系主任主講「新修正公司法評析系列講座」之議題,本講題接連三週均有五十多位道長及各界人士到場聆聽。講座負笈美國喬治城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現主要授課範圍涵蓋票據法、保險法、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並曾發表數十篇專業論著。
講座開場便說明107年7月公司法之修正重點略以:友善創新創業環境、強化公司治理、增加企業經營彈性、保障股東權益、數位電子化及無紙化、建立國際化之環境、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更具經營彈性及遵守國際洗錢防制規範等。講座特別提及修正後公司法第1條增列:「公司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之內容,但公司公益捐款是否會損及公司利益,美國實務多半認定「年度盈餘2%內」之公益捐款全權交由經營階層判斷,然若捐款金額超過該年度「公司盈餘5%」、則極有可能被認定損及公司利益。
繼之,講座藉著說明「SOGO李恆隆、徐旭東案」之始末,引導與會者認識新修正公司法第9條第3、4項之規定意旨;而諸如新修正公司法第22條之1防範洗錢之規定,亦將會是未來相關立法之趨勢;新修正公司法第131條及第156條則將技術股明文入法;另,新修正公司法第140條雖允許發行「無票面金額股」,惟考量國外實務經驗,講座仍建議在幫公司作規畫時、儘量以「低票面金額股」為之。
此外,新修正公司法將舊法第156條分拆為數個條文,第156條之2及之3分別就公開上市及公司股份交換有所規定;而新法第157條關於「複數表決權股」、「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等不同類型特別股,勢必有助於引進創投公司或天使資金挹注新創公司;至於新法第163條則鬆綁關於公司發起人「股份轉讓」之限制。
又,公司法第167條及第235條之1等修正則是配合先前「加薪六法」政策而修訂、同法167條之1亦將公司庫藏股實施之對象擴及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暨從屬公司員工;最後,公司法第241條關於法定盈餘公積暨資本公積發放之修正、因不用課徵綜合所得稅而對股東有利,第245條關於檢查人規定之修正亦可避免聲請過於浮濫。連續三週講座精闢之講解,讓與會者對本次公司法修正不再像無頭蒼蠅抓不著頭緒,莫不滿載而歸。(帆)